产业发展基金
区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企业奖励资金由各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小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小组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招商工作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组成,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战略新兴产业政策
对于符合旅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每亩地价不低于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且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00万元,在形成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之日起给予产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形成区级发展贡献。地方原有企业增资扩产及新建项目参照此政策执行。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5%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一事一议”。
酒店文旅产业政策
自本政策发布3年内,建设高端酒店、文化旅游等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中非住宅且长期持有的部分,参照取得该部分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建设期补贴,其中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建设补贴总额的30%,剩余70%在项目正式运营投产后兑现。项目中非住宅且长期持有部分的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补贴。
项目投入运营后前3年,区政府给予投资或运营方运营补贴,其中前2年参照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第3年参照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补贴。
总部经济企业政策
对新注册旅顺口区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到位(外资按汇率折算)的新注册企业,参照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50%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法人代表,参照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5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金融企业政策
对新注册的旅顺口区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励。注册企业参照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给予7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法人代表,参照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5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旅顺口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自2019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区政府确认的下列机构及人员: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为旅顺口区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含政府部门)。
(二)招商引资中介人员
为旅顺口区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国内外自然人(不含政府公务人员)。
奖励条件
本办法涉及落户企业需满足10年内不迁离旅顺口区且在当地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一)独立用地项目
1.产业导向:符合旅顺口区产业发展定位且需独立利用土地资源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2.投资规模:新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区发改局认定为准)。
(二)非独立用地项目
1.产业导向:总部经济、科技金融、现代服务业等非独立利用土地资源的项目。
2.贡献规模:新落户运营之日起首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奖励标准
(一)独立用地项目奖励标准
参照项目投产两年内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年均10%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非独立用地项目奖励标准
参照项目新落户运营之日起首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10%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由旅顺口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贡献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制度。
奖励兑现
对获得旅顺口区奖励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经旅顺口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拨付,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行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