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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发布时间: 2017-01-09 16:41:58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责任编辑: 牛志鑫

      浙江发文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出台《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对象、离岗手 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返岗安排、解聘辞聘、监督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中金网 19日)

浙江发文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办法》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创新,保留人事关系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为提高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积极性,《办法》还明确,离岗人员所聘岗位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办法》在养老保险问题上也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办法》还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解聘辞聘创业创新,在5年内因工作需要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

  离岗创业还需多层面鼓励引导

  事业单位员工离岗创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从顶层设计到制度落地实施,都需要各级政府因势利导正确引导,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制度,为创新创业人才“撑腰壮胆”。

  一是观念上还需再引导。要引导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离岗创新创业不是从此就放弃了“铁饭碗”,在规定时限内单位还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创业不成功或不愿再创业还可回原单位,有政策“托底”。通过教育引导,使广大干部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离岗创新创业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有效途径,是个人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是实施上还需再用力。对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不能搞强迫命令,甚至搞“一刀切”,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本着精简、高效、求实的原则“量体裁衣”,鼓励一部分人离岗创业。对离岗创新创业要旗帜鲜明地给予大力支持,该落实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创业成功者,要及时宣传、褒奖。对创岗创新创业人员遇到的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

  三是宣传上还需再加强。从甘肃的情况看,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政府的116号文件尚未取得应有效果,没有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究其原因,宣传没跟上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这方面政策的宣传,多做解疑释惑、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创新创业光荣、人人皆可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以此带动全社会创新创业。

  四是制度上还需再完善。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鼓励支持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再细化、再完善。要通过财政民主化、完善编制实名制、健全追责和监督机制等办法,加大对吃空饷人员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离岗创新创业在金融支持、知识产权入股、到企业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加快形成政府鼓励创新创业、社会支持创新创业、个人勇于创新创业的新机制,用制度机制为创新创业者构筑起一道“生态安全屏障”。

 

文章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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