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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模式 杜绝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 2016-12-22 11:16:34 | 来源:  经济日报 | 责任编辑: 牛志鑫

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出台
——创新监管模式 杜绝安全隐患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

完善监察体系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黄毅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来源是思维意识问题,抓安全生产立场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意见》提出了改革创新、依法监管的原则。”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意见》要求,既要注重吸取近年来一些重特大事故血的教训,科学总结、继承发扬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有效做法和国外的成功经验,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不断改进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又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从安全生产理论、制度、机制等方面推动改革创新,为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提供新动力。”

有关专家表示,在坚守一条红线的基础上,科学严密高效的监管监察体制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统筹协调作用,解决突出矛盾和难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监管监察;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强化立法监管

据统计,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分。“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此次《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备显著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有关专家说。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安认为,将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刑事惩罚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过去对于安全生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行政惩罚或纪律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提高到刑事程度,说明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里,没有规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明确的执法边界和履职内容,这样的不明确造成事故责任追究中的自由裁量度很大。”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在采访中表示。

《意见》提出,对安全监管人员采用有错必纠、无错免责的原则。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实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前提等作出明白划定,鼓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

另外,《意见》明确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

“目前,国际通行的安全生产最重要的是‘工程科技,技术保安’。我认为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行业领域加强工程治理。”中国工程院院士、神华集团总经理凌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深化矿山灾害工程治理。采取工程治理手段,着力加强煤矿瓦斯、火、水害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做好对危险源的辨识和应对灾害的准备。二是加快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三是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四是强化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工程整治。

《意见》中鼓励针对区域性的安全生产环境不同,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专家介绍,过去我国比较重视高层次的立法,但是在普遍推行以后,会舍弃一些地方的差异性。“如果地方的立法机关能够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有针对性制定一些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的法规,保证安全生产能够正常运行。如果有这样一些能够与当地情况非常接近或者完全情景化的规则出台,会提高规则的可预见性和针对性。”于安说。(记者 祝君壁)

文章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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