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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6-12-01 10:53:38 | 来源: 新华社 | 责任编辑: 牛志鑫

现有超过100万上海籍华侨散居全球约160个国家和地区,有108万归侨侨眷在上海工作生活。华侨子女回到上海如何解决教育问题?原户籍注销地不是上海的华侨,来上海定居工作能否办理户口?华侨权益受到侵害如何解决?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继广东、福建之后国内省区市出台实施的又一部地方侨务法规,诸多涉侨权益保护以及侨务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上海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陈文佳认为,作为中国重要侨乡和全球关注的国际性都市,上海在中国四个直辖市中率先制定和实施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在沪华侨合法权益,提升全市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激励华侨华人支持参与上海新一轮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从2005年就开始对华侨权益保护立法进行调研;2013年,相关立法项目被上海市人大列入立法规划;今年6月,《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0余条;9月14日,《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妍认为,《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没有追求面面俱到,而是根据华侨新特点,聚焦华侨普遍关心的重要权益,力求解决华侨诉求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体现了华侨在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需求,三是体现了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上海建设的导向,四是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五是体现了华侨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性。

例如,《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在上海就业,可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按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上海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父(母)在上海就业或者其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上海户籍的,与具有上海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待遇;原户籍注销地为上海的华侨,出生在国外并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上海户籍的华侨,申请回上海定居,符合条件的,上海市侨务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机关据此为申请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针对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吸引,参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建设,投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及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的华侨,《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中来沪定居工作或者创新创业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原户籍注销地非上海的,其本人、随同其回国的配偶、子女或者国内随同其调动、迁移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者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引人关注的是,《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特别规定,华侨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反捐赠意愿的行为,华侨有权质询和投诉。

对违法干预或者侵犯华侨投资设立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违法侵犯华侨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向华侨摊派或者强行募捐、违反华侨捐赠意愿使用捐赠款物或者挪用、侵占华侨捐赠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也明文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谓定居是指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的,也视为华侨。

据了解,在广东、福建、上海等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国家层面的华侨权益保护法立法工作也在推进之中。(记者 吴宇)

文章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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