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4日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新区等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
条例规定,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建筑项目经测评达到绿色生态小区标准或者优于现行绿色节能建筑标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记者 许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