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京召开关于《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说明会。电视剧《芈月传》导演郑晓龙、总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乐视花儿影视总裁敦勇、副总经理宋李民等人出席会议并发言。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会长张明智、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洪业,中广联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阎建刚、驻会副会长陈燕民,中广联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杜大宁、副秘书长余飞,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乐视花儿影视法律顾问薛军福等出席本次会议。
郑晓龙首度发声:行业引以为戒,信守契约精神
会上,《芈月传》制片人曹平女士表示,乐视花儿影视尊重并认同法院的判决,对事件的真相大白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时也表示《芈月传》一案可以作为行业的一个判例,让行业同仁们引以为戒,呼吁行业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共同抵制恶意炒作行为,树立健康的行业风气。
作为电视剧《芈月传》的总编剧,王小平在会上表示自己感谢法律公正的判决还了自己清白,同时强调了编剧委员会在保护编剧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提议建立编剧委员会基金,为编剧委员会敬业维权提供保障。
在谈到编剧行业的生存法则时,王小平认为人品和作品是衡量好编剧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人品好合作的渠道就更广,这样就更容易积累人脉,反过来又会促进自己水平的提高;而作品好,也能反映出编剧本身肯付出,有创新精神,这样自然会收获良好的口碑,反过来也会促进自己的发展。
在《芈月传》纠纷案中一直保持沉默的导演郑晓龙也在会上首次发声。他表示之前沉默是考虑到自己和王小平总编剧的关系,不想给媒体和行业的判断带来任何引导。如今此案真相大白,自己必须站出来说一下看法。
郑晓龙导演表示,在之前关于此案的讨论中,一些行业人士、意见领袖并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就发表意见误导了舆论方向,他对此感到遗憾和失望。同时,他强调任何优秀作品的创作都需要团队去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在合作的过程中团队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契约精神,这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而蒋胜男抛弃职业操守,背弃契约精神,无视双方的约定,才导致了这场闹剧的出现,给行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最后,郑晓龙导演呼吁行业人员一定要重视对契约精神的信守。
行业权威专家:呼吁召开行业研讨会
对《芈月传》一案,在场的行业权威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广联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阎建刚表示,自己非常同意郑晓龙导演的观点,也很坚定的支持乐视花儿影视和王小平的维权。他认为目前行业对文化海盗和恶意炒作的制裁力度不够,呼吁主管部门在强化创作的同时也要重视行业法制生态的建设,并团结广大的从业者一起打击行业乱象。
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洪业认为,《芈月传》一案为行业树立了一个标杆,为影视和编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经典的参考范本。同时,呼吁各协会联合起来研究行业法律形态的构建,抵制并净化行业网络暴力乱象,进一步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广联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表示,蒋胜男起诉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仅伤害了行业,更是对法律的伤害和挑衅,这种试图挑战行业底线的行为注定会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同时,余飞还表示,《芈月传》一案也标志着在行业内无偿进行剧本比对工作的时代已经结束,在未来更多的是希望行业能通过规范的标准和提高从业者素质等方面保护编剧权益,为他们提供健康、良好的创作环境。
至此,历时一年多的《芈月传》案件正式落下帷幕。经过《芈月传》一案的警示,国内电视剧及编剧行业有望迎来信守契约精神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行业研讨风潮。只有行业规范了,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产出更多精彩的、经典的作品,避免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新闻背景】
21日,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被告方认为,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后,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提升了蒋胜男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原告方表示,蒋胜男交付剧本完毕以后,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法院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而原创编剧强调本源性、开创性,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贡献。同时,法院认为对剧本质量认定权在花儿影视公司,其有权自主判定剧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蒋胜男主张电视剧、发布会、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害其署名权没有依据。
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在于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被告方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应为作品本身,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原告方表示,海报、片花是电视剧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观众了解作品的载体,应纳入到署名权保护的范围。
法院认为,海报、片花上的署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标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做出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的约定,因此侵害其署名权缺乏依据。
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编剧署名纠纷一案旷日持久,早在2015年4月,原告蒋胜男就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芈月传》尚未播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待电视剧播放完毕再恢复审理。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4个月的审理最终做出如上判决。
原告方蒋胜男的经纪人蒋敏告诉记者,原告方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很多理由站不住脚”,并称将会进行上诉。(记者段菁菁 熊茂伶)